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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、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、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

1994-08-09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、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

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【发布文号】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94-08-09【实施日期】 1994-08-09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环境能源【产业领域】 资源能源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、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批复

山西省国家税务局:
你局晋税流发[1994]第71号请示悉。经研究,我们意见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[94]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、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、柴油。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计的市场价、导向价库存汽油、柴油,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。
请遵照执行。
1994年8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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